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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十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00:36:58 丨 浏览次数:

  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注册会计师根据评估机构对用作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作为投资金额进行验证。但是由于评估机构对于股权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方法有多种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股权公司净资产的确定有很大的影响,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即使在评估对象相同,评估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估结果。而且,在目前情况下,投资人高估股权公司净资产的倾向比较强烈。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股权评估价值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以确认其是否公允反映股权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报告列示资产在该时点价值的有关时点,资产评估报告需要评估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审核等评估程序后方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股权持有人均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股权投资。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而实际缴纳日,对于有限公司应以工商部门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日期为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应该按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日期为准。因评估基准日与股权实际缴纳日之间会间隔较长时间,那么就会产生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的盈亏调整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协议进行查验,对于投资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提请投资人进行补充约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投资人持有股权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影响,股权投资实际上是股权互换的一种,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公司的股东身份组织形式对投入股权价值的影响有所不同。如果股权持有人为以公司法人形式出现的,股权投资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解为转让股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转让增值部分由原股权持有人(法人公司)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对验证日股权价值无影响。如果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公司是以自然人出现的,则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因此,对于以自然人持有股权公司的股权换取被投资公司股权的需要考虑股权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验证日如上述自然人额外缴纳股权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将股权评估价值作为资本验证,否则应扣除股权评估增值个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后再进行资本验证。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了股权评估价值复核,考虑了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之间的盈亏调整以及税法的影响后确认验证日股权投资的价值。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投资的股权的完整性进行确认?笔者认为,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股权实际缴纳后方可进行验资的前置程序,只要工商投资评估、证券登记等股权登记部门将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为被投资公司,就可以认定股权的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可以看出以股权方式的出资为公司设立时和增加注册资本时。

  对于公司设立时以股权方式认缴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只能采用一次认缴分期到位的方式,而且首次出资不能采用股权方式,因为将股权公司的股权变更为被投资公司需要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对于内资企业只有完成了首次出资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按照《办法》的规定只有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才能进行审验,避免出现股权转移出现的出资不到位甚至虚假出资情况。此外,股权转移手续前置的前提条件――被投资单位是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只有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才能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受让股权。

  增加注册资本时,因为被投资公司已经存在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受让股权,所以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进行资本验证。

  1.检查拥有股权的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确认投资方是否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2.对股权公司,检查其营业执照,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查阅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工商年检资料,检查股东会关于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决议等,以确认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投资方的股权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用作投资的情况。

  3.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检查投入股权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

  4.检查股权转移手续以及变更后的股权证明,以确认股权转移的合法性、有效性。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投资公司。

  5.明确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产生的盈亏分担是否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7.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8.验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验证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是否在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验资报告除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指南的规定出具验资报告外,还需依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具验资证明,该验资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的附件,其参考格式如下:

  1.××股权公司于××年××月××日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将××(公司或自然人)、×××(公司或自然人)原持有ABC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和×××万元的股权更为×××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股权由××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为××号,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评估报告显示××(公司或自然人)和×××(公司或自然人)原持有××股权公司××万元的股权原持有××股权公司×××万元的股权评估值为××万元和××万元。

  3.200×年×月×日××单位(有权批准单位)以××字[200×年]××号文件批准。××(公司或自然人)、×××(公司或自然人)将持有ABC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和×××万元的股权投资于×××公司(被投资公司)。

  大到宏观经济的货币供需,小到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运转,都涉及到流动性的影响和渗透。流动性溢价理论产生于证券交易市场,是流动性影响资产定价领域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一)流动性的涵义 针对不同经济层面,流动性的涵义有所区别。宏观经济中的流动性是整个经济体系中货币的总投放量;资本市场中的流动性为参与交易的资金相对于交易资产的供给程度;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则是指资产买卖的难易程度。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资本市场中的价格已经包含了影响资产基本价值的所有信息,资产的价格无关于历史,而只取决于未来因素,即价格只有在收到新的信息时,才发生变动。流动性理论从宏观经济的流动性角度出发,认为有效市场假说忽视了交易中的流动性因素,货币供求的失衡造成了流动性变化,而流动易是促使价格偏离有效水平的重要原因。货币供给量预期的外推使得价格进一步沿趋势变动,从而促使资产价格无法再回到有效水平。从资产定价角度来看,流动性是资产以最小的成本,通过转让或者销售方式迅速转换为现金的能力。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和模型是基于“交易者的交易行为不会对资产价格产生影响”的假设,认为资产的期望收益可以完全由其市场风险来解释,也就忽略了流动性和流动性风险对资产定价的影响。但后来的一些对资产收益的研究表明,现实中的资产交易市场并非是完善的市场,存在着许多资产定价模型无法解释的现象,如规模效应、价值效应、流动性风险溢价现象等。因此在确定资产的价值时,应将资产的流动性在定价过程中予以反映。

  (二)流动性溢价理论 流动性溢价是指持有较差流动性资产的投资者预期其所持资产的收益率应高于流动性较好的同类资产,以补偿由于较差流动性所带来的流动性成本和风险。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交易市场被视为市场机制研究领域的典范,代表着市场机制的理想状态,因而成为学者们研究流动性溢价理论的重要载体。Amihud & Mendelson(1986)通过对1961~198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交易数据的实证研究,最早提出了流动性溢价理论,并将流动性与预期收益和资产价格之间的关系称为流动性效应。Eleswarapu,Chalmers & Kadlee,Haugen & Baker,Hu以发达国家主要证券交易市场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也都支持流动性溢价理论。进一步论证的过程中,针对流动性的多方面属性,不同学者分别对流动性的不同维度展开了详细研究。Datar、Naik &d Radcliffe(1998)以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替代指标,在控制了市盈率、企业规模、市场风险等变量的情况下,发现股票的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率仍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Pastor & Stambaugh(2003)用标有方向的市场冲击成本作为市场流动性的一个状态变量(state variable)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资产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流动性的敏感程度越大,其收益率就越高,这表明流动性风险属于资产定价中不可分散的风险之一。除资产本身因素导致的流动性差异外,国外学者同样关注由交易规则而引发的流动性约束。Silber(199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纽约股票交易市场,受到两年交易限制的股票平均以市价的66.25%出售。Longstaff(1995)发现交易时间限制对股票价值的巨大影响,即使流动性约束的时间很短,也会导致股票折价交易。Kahl、Liu & Longstaff(2002)认为,高管人员如果能将手中受到5年流动性约束的股票以市价的30%~80%出售,其个人效用将有大幅提升。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股市流动性溢价的存在性以及流动性与股票收益的关系做了相应的研究,并得出与国外学者基本相同的结论。李一红、吴世农(2003)对上海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与预期收益关系的实证研究支持了流动性溢价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个股而言,换手率(流动性的替代指标)与预期收益具有负向关系。苏冬蔚、麦元勋以及佟孟华的实证分析也发现我国股市存在显著的流动性溢价现象。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新版《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标准》中也要求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要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一)流动性溢价内涵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流动性溢价可认为是在特定经济行为下,因评估对象变现能力与理想产权交易状态存在差异而导致的产权受让方对评估对象的期望价值相较于评估价值的偏离程度。评估界通常将股权的流动性溢价表述为股权的缺少流动性折扣,以表示通过减少相应比例的当前合理持有价值来实现股权的变现。实际上,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与股权的流动性溢价的理论基础相同,只是在表述形式上有所区别,两者的关系可表示为:缺少流动性折扣率= 1- 1/(1+流动性溢价)。

  (二)流动性溢价表现形式 美国评估界对股权流动性的定义是:股权通过转让或者销售方式转换为现金的能力,或者股权在转换为现金时其价值不发生损失的能力。股权的流动性溢价隐含两层含义:即“缺少交易市场”(也称“缺少销售性折价”, DLOM)和“缺少变现性”(也称“缺少流动性折价”,DLOL)。

  理解DLOM和DLOL对股权流动性溢价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可从分析销售性M(Marketability)和流动性L(Liquidity)的区别与联系入手。销售性M表示在公开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有效出售股权的特性,DLOM的存在则是由于缺少销售性M,即由于股权缺少系统有效的“市场机制”,从而造成这类股权的交易在活跃程度等方面受到制约,进而导致这类股权的交易价值与股票交易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股权相比存在交易价值的贬值。流动性L表示以最小成本在合理有效时间内变现资产的能力,DLOL是因缺少流动性L,即股权在不减少其价值的前提下转换为现金的能力与具有流通性的股权相比存在差异,因此其价值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贬值。实践中,销售性M和流动性L均有不同的维度,各维度间能够产生交集,此类交集对股权交易市场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销售性M和流动性L对股权流动性溢价的共同影响。表1是按销售性M和流动性L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股权所做的大致分类。根据表中分类,情况一致的两家企业A和B,A为上市公司,B为非上市大型企业。上市公司A的全流通少数股权AM1L4的流动性溢价要小于非上市公司B的少数股权BM3L4。目前对交易受限股票和IPO发行的实证研究成果主要是针对由于DLOM的存在所导致的股权流动性溢价。事实上,DLOM和DLOL各自对流动性溢价的影响程度要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不能一味按照市场统计数据只关注DLOM在股权流动性溢价中的作用,而忽略了DLOL的重要性。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区分不同评估对象,进而判断各评估对象是否符合流动性溢价的定义和条件,是判断流动性溢价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表现形式及程度大小的前提和基础。

  (一)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指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证券交易市场中的股票交易是在大量潜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的,与此相反,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则是为特定买卖双方间的特定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与经济行为金额无必然联系。从实践中的资本市场来看,资产交易的价格也要受制于实体经济,遵循“价格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即便是上市公司的自由流通股权,短期内也很难按相同执行价格大规模出清。并且上市公司整体转让和控制权的转移一般是通过交易系统外的交易方式进行,大宗股权也受交易规则和交易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流通获取买卖价差收益。因此,考虑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流动性溢价时,需要综合判断评估对象客观上的流通受限条件和主观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大小。

  (1)大宗股权交易及大股东认定。Alan & Hans(1972)最早对股权的大宗交易进行定义,认为“如果股权的交易量大于正常交易系统能够顺利执行的交易量,则认为该笔交易是大宗交易。”各国都有相关法规和条例对上市公司股权大宗交易行为进行约束。美国《威廉姆斯法》规定,当投资者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该投资者需以规定的方式在购买股份后的10日内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持有超过5%上市公司股票时,即有义务提出大量持有股权的报告书。我国《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买入或卖出5%的股票,就应该停止交易,并进行信息披露,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此后,当所持有股份发生1%以上增减,须在该日起5日内提交记载变更内容的变更报告书。从各国证券交易法规对股权大宗交易的约束判断,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可以认定为大股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则没有明确的持股比例限制,评估师可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进行判断。一旦评估师对非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了认定,则判断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可视同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相应层级大股东的处理方式。

  (2)持股动机中欧体育。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取向不同,持股动机以及股权转让所受的限制和监管也存在差异。股权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送股、拆分、配股、公积金转增、转让股权等产生的全部收益。Shannon(2008)认为,企业权益价值取决于该部分权益的“未来利益”,公司(或公司的部分股权)的购买者真正买到的是“一连串未来回报”。Holderness(2003)认为,大股东持股并争取控制权,除了可以获得现金流权收益的共享收益外,还可以谋取小股东无法共享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或者说是现金流权之外的其他利益。按照股权性质对股东的分类来看,国有股大股东的持股目的是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调控职能并保持国家对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控制力;法人和自然人大股东的持股动机是基于争取控制权收益的前提下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而普通股东的目标则是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按照公司治理模式对股东的分类来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股价及盈利水平相对较为稳定,大股东持有国有股份并非为获得短期买卖价差收益;法人和家族主导型的企业,大股东以实现战略性投资和经营增值为目的,除非发生经营和管理层面的问题,一般不会转让其所持股权。根据对企业控制力的大小将股东进行分类,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主要参与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股利分配政策以及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的普通股东,无法干预公司发展和股利分配政策,一般是为获得股权买卖价差收益或分红收益。

  另外,非上市公司又不同于上市公司,其企业价值被市场认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市场对非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判断在合理稳定的区间范围内,不会出现类似于上市公司股价短期波动的情况。因此,投资者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短期内很难找到溢价收购的其他认购方。并且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缺少快速流转渠道,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意味着放弃证券交易市场充足的流动性优势,选择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战略性投资增值或控制权收益等。由此可见,资本市场大股东买卖企业股权的真实目的是买卖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为实现股权在流通过程中的获利。

  从以上角度来看,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无需考虑流动性溢价。对于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只要评估师判断股权受让方在经济行为发生后的持股比例达到大股东下限标准,则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反之,评估师则需进一步通过对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以及评估方法的判断而决定对流动性溢价的取舍。

  (二)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通常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企业改制、新股发行、中外合作、合资、兼并、收购、分立、联营、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诉讼、破产清算等。评估目的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因素,也是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体现了评估对象对于经济行为双方的内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股权流动性溢价的评估行为通常包括: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交易条件受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限制的其他股权价值的评估;股权质押、拍卖、协议转让等评估;对可能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的股权价值评估,需进一步结合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予以判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的定义条件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市场条件最为接近,因此市场价值也是经常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的一种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又分为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如企业改制、并购定收购方的收购价值和关联交易中的交易价值等。当评估师认定投资者是为获取短期买卖价差收益时,可进一步分析流动性溢价的其他适用条件。而对于其他投资目的,如战略投资、控制权收益、改制、并购、重组、关联方交易等,则无需再考虑股权流动性溢价。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清算价值也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相同资产的清算价值相对于市场价值也有一定程度的折扣比率,但这种折扣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终结资产目前使用条件而产生的价值折扣,并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股权流通条件受限而产生的价值折扣,评估时应区分对待。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在用价值和残余价值主要用于企业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价值评估,一般并不针对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因此也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

  (三)评估方法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通常需要考虑流动性对最终评估结果的影响。资本定价模型是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计算股权投资回报率的常用方法,CAPM的理论基础之一是股票波动率与股指波动率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的股权波动率与证券市场股指波动率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确定的线性相关关系,而股权的流动性因素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因此使用CAPM模型时,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对股权流动性差异的调整。《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阐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除交易案例比较法外,准则中介绍的其他三种方法常用到上市公司相关样本和参数,因此收益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就需要在折现率或最终评估结果中体现出评估对象与上市公司自由流通股的流动性差异。

  股权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溢价的应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且两种途径都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具体应用时,就考虑到每种情况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流动性溢价应用的两种途径 一种是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折现率的调整来体现流动性风险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实践中,学者们一直试图通过在CAPM中加入相应参数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调整。如Mercer & Travis(1997)首先尝试包含DLOM参数的模型。该模型在原来含糊的时间定量的基准分析中引入对一些专属性的参照,包括:股权预期持有期限、预期股利、预期销售增长率和预期终值。Achary & Pedersen(2005)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对CAPM进行了修订,提出了崭新的流动性调整的资产定价模型(LACAPM),明确将流动性风险列为资产定价的影响因素。另一种途径是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估算结果的基础上再考虑股权的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对此,国外学者主要通过对交易受限股票、新股发行以及期权模型三个领域的研究来测算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前二者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开市场搜寻交易案例,通过大量数据测算实践中股权流动性溢价的波动范围,这与我国通过对法人股交易价格、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以及新股发行定价的研究思路基本一致。此外,学者们还尝试不断改进期权模型从而将股权流动性溢价的测算予以模型化,其中较为常用的三种期权模型包括:1993年Chaffee提出的BSP模型、1995年Longstaff提出的LBP模型以及2002年Finnerty提出的AAP模型。这三种模型的建立依据的都是可供观察的实证数据,其区别主要在于资产定价中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有所不同。

  (二)流动性溢价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流动性溢价的应用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具体应用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直接采用样本的流动性溢价容易忽视评估对象自身的特性;二是容易忽略因其他外部环境因素变动对样本和评估对象流动性溢价产生的影响。根据相同风险相同回报率的原则,实际测算折现率时应对规模风险、个别报酬风险(如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按照与所选样本企业的相应标准予以调整。在收益法计算过程中,如需用到行业相关指标,如单位成本、期间费用率等,也需按照所选流动性溢价样本企业的平均值予以考虑,以做到整个计算过程中口径相一致。另外,非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样本企业的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其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将评估对象的限制流通期视同为与所选样本企业的一致,即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后相同期限内可实现与样本股权相一致的上市自由流通,这种假设条件显然很难成立。因此,评估时还需考虑评估对象的交易受限期限。如,评估师可在判断评估对象实现IPO时间的基础上(如果非上市公司短期内不具备上市条件,可将收益法的预测期作为时间因素t),利用期权模型等手段实现对时间因素t的修正。

  [1]李一红、吴世农:《中国股市流动性溢价的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03年第11期。

  [2]苏冬蔚、麦元勋:《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基于我国股市资产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3]佟孟华:《上海股市“规模效应”和“价值效应”――基于流动性溢价的实证检验》,《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5期。

  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中欧体育,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股权公司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中欧体育,应提交股权实际缴纳的证明文件。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八条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第十条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进行公司的价值评估与价值增长领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挖掘公司的真实价值,培育公司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价值评估能有效地反映公司的赢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一方面体现了企业存量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企业未来价值增值的重要指标。因此,无论是对于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或是对于市场博弈的各方参与者而言,均具有明确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在中国加入WTO后,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实力要求将更多的国企改制上市,利用证券市场融资,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结构调整也要求国有资产从某些企业、行业中有序退出。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重新放开和QFII的正式实施,民间资本和国际战略资本也将大规模涉足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战略中。但是,由于长期存在的股权结构的不规范,政府往往利用控股股东的角色间接地干预公司的运作,公司价值的保值增值积极性不高,而侵蚀公司资产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公司资源优化和资产重组行为往往掺杂了过多的政府意志的色彩,重组脱离企业的真实价值,导致资产价值评估过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此类重组非但不能增加企业未来的价值,相反损害了公司的可持续生存能力;优质企业的品牌价值、人力资产价值、核心竞争力价值、经济创值力等无形资产不能有效地评估,也有碍公司提升企业价值,合理地融资定位;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股权分割,现行协议转让政策相对较“宽容”,易引发股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和恶意“圈钱”行为,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道德风险,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种种现象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客观有效、符合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公司价值评估理论体系和实施方法,找出发掘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

  企业价值评估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Fisher(1906)提出的资本价值理论,该理论提出,资本价值是收入的资本化或折现值,利息率对资本的价值有较大影响,利息率下降,资本的价值将上升,反之,则下降。Fisher的研究从利息率的角度探求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关系,初步奠定了资本价值评估的基础。Fisher提出的企业价值评估公式为:CV=I+NPV (1)

  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Fisher的资本价值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用其理论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却进展困难,其主要原因是Fisher的理论有其特定的应用前提条件,即把企业当作能产生未来已知的、确定收益流量的投资资本,企业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是市场决定的无风险利率,则企业的价值就是依照该利率贴现的未来的收益的现值。然而,企业面临的市场是不确定的,且企业资本结构与资本成本间的关系也是不明确的,企业资本的机会成本无法确定,企业价值的资本化利率也就无法确定,企业价值的净增量NPV也无法确定,Fisher的资本价值理论在实践中并无用武之地。

  Modigliani 和 Miller(MM)(1958)首先系统地将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体系中,创立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第一次解决了不确定情况下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关系问题,该理论指出:在不确定情况下,企业价值是企业的市场价值,等于企业的债务市场的价值与权益市场价值之和。企业价值评估模型为:

  其中:Vj:企业的价值(企业的市场价值);Sj:企业股东权益的价值(权益的市场价值);Dj:企业债务的价值(债务的市场价值);Xj:企业预期回报的期望值;ρk:企业成本(企业纯权益的资本化率);ij:企业普通权益的回报率;r:企业债务的固定回报率。

  1961年,MM将企业价值评估归纳为4种方法,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价值评估体系。

  1.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将企业价值,通过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关系模型提示出来。

  其中:V(o):第0期企业的价值;P:资本市场的收益率(或利率);R(t):第t期企业的现金收入;O(t):第t期企业的现金流出。

  2. 投资机会方法(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Approach)。基于投资者购买能产生收益的资产的角度考虑,企业价值由企业证券的市场回报率、企业实物资产的获利能力、超过正常市场收益率的超额收益(由企业的良好商誉而产生)等几方面价值组成。

  其中:X(0):企业每年持续获得的收益;I(O):第t其企业的投资;v*(t):企业获得超过资本市场利率的超额回报率;其它参数同上。

  其中:D(t)(1+τ)表示从第t期开始在(t+τ)期间从总股利D(1+τ)中支付股东部分。

  其中:X(t):第t期企业的收益;vI(t):t期企业投资资本的机会成本;其它参数同上。

  在Fisher, Modigliani 和Miller(MM)等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企业价值评估逐步进行到实用阶段。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新的方法开始逐步应用到公司价值评估中,比较典型的有期权定价模型、EVA方法及对无形资产评价的方法等。

  期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证券,它赋予持有人在特定的时期以确定的条件购买或售卖一种资产的权利。Black-Scholes从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率、期权的执行价格、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无风险利率这5个变量推导出的期权定价函数。基于无套利可能性、不确定世界的基于不付红利股票的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 C=SN(d1)-Xe-rFtN(d2) (8)

  其中:C是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S是股票价格,X为期权的执行价格,t是期权距到期日的时间,rF为无风险利率, N(d1)和N(d2)表示累积正态密度函数,

  根据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就可根据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的平价关系推导出看跌期权的定价公式。

  从本质上来看,公司股票和债券均可看成是基于公司资产的期权,因而可用期权定价方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上述模型不仅可以给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证券估价,而且在公司财务估价中,也可以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它公司证券估价。从期权的观点看,公司股票可看成是基于公司资产的看涨期权。考虑一个负有债务的公司,其资本结构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组成。设V(t)是公司在t时的价值,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V(t)由市场决定。E(t)表示t时的权益资本(普通股票)的价值,D(t)为t时的债务资本价值,则有:

  因此,在期权意义上,公司股票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公司资产的看涨期权,其价值可直接用上述看涨期权定价公式估计:

  σV是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差,它反映了公司资产的风险程度。因此,股票的价值受公司价值(V(t))、司债的到期值(B(T))、无风险利率(rF)、公司债务的期限(T)和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差(σV)这五个变量的影响,其中B(T)、rF、T为已知,V(t)由市场决定,σV可由公司价值的历史数据估计。而且,公司的预期收益率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影响股票的价值,进入估价公式的风险因子σV是公司的总风险。

  EVA是由美国一家咨询公司 Stern Stewart发明的,是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价值评定方法,EVA正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和青睐。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 ,像西门子、Coca-Cola和 SONY等,都采用了 EVA方法。它是一种基于税后营业收入、产生这些收入所需要的资产投资和资产投资成本(或资本加权平均成本 WACC)的价值评定方法。在计算EVA时,所用到的3个要素为:税后营业收入,资产投资和资本成本。一个公司的经济附加值是该公司的资本收益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差。从股东的角度投资,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取该收益所投入的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公司的股东带来价值。因此,经济附加值越高,说明公司的价值越高。EVA的计算公式为:

  在EVA项下,NOPAT的值比会计项目更接近它的真正经济价值,是真正从投资角度来分析公司的盈利的。EVA和会计利润有很大区别。EVA是公司扣除了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资本成本之后的沉淀利润(residual income),而会计利润没有扣除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是有成本的,持股人投资A公司的同时也就放弃了该资本投资其它公司的机会。投资者如果投资与A公司相同风险的其它公司,所应得到的回报就是A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是机会成本,而并非会计成本。

  通过EVA评价上市公司的价值,意味着是以投资者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它所蕴含的基本思想是:只有投资的收益超过资本成本,投资才能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公司以EVA作为的财务标准,就必须提高效益,并慎重地选择融资方式,是售新股、借贷,还是利用收益留存和折旧。哪种方式能使投资者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选择那种方式。这样上市公司就有了一个最基本的经营目标,就能为股东、监管部门提供公司客观的经营业绩。

  在评估公司价值时,无形资产价值往往易于忽视和低估,国内外大量事实已经证明,技术和其它无形资产是一种把自然资源转变为另一种产出性资源的有力杠杆。无形资产是指依附于一定主体而存在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具有资产使用价值的某种特定权利和知识产权。它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专营权、许可权、商誉等。在企业运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无形资产传统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场法3种。

  (1)收益现值法。依据变现等值标准,将无形资产的预期或实际年收益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计算出折现值,并以此现值乘以一定的提成率(提成比例)求得该项无形资产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准确地商定和预测提成率、收益期和新增利润或新增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值;Ri为第i年的预期收益或收益分成额;r为折现率;n为持续收益年数;a为社会贡献率(一般取5%~30%);Ri=受让方实现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分成率;r=无风险利率+无形资产的风险报酬率。

  采用收益现值法关键是要准确地统计或预计使用技术后的年收益或年平均收益,其中确定利润分成率十分重要,为此,国际技术贸易总结了一个简明实用的计算法,即“LSLP法”,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分成率=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利润中的份额×技术受方的销售利润/技术受方产品销售价

  (2)成本法。此法须计算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价值损失、无形资产的可转让性等因素,另外还有机会成本需考虑,因此综上所述成本法估价的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价值损失率)×转让成本分摊率+无形资产转让的机会成本

  (3)市价法。无形资产评估的现行市价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无形资产或行业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它们之间的成交价格、交易条件、资本收益水平、新增利润或销售额、技术先进程度、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对比调整后估算出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人称之为市场价格比较法、销售比较法、差异比较法等。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无形资产评估值;P'为参照物现行市价;α功能系数,由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参照物功能差异而定;β调整系数,由被评估无形资与参照物的成交时间、成交地点及市场寿命周期等因素决定。

  这种方法着重强调供求关系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运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必须具备健全或比较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二是被评估对象必须与参照物在功能、效果、产品产量、销售价格、社会信誉、应用范围等方面尽可能接近,并尽量以近期同类参照物为主。

  目前在无形资产评估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基本上是这3种方法,以及在这3种方法的基础上做一些改进,比如技术含量估价法和对比计价法等。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评估由于其资产特性以及行业属性,导致无形资产评估的差别化程度提高,因此应依据行业与无形资产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以便准确界定具体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

  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关系有利于证券市场理性均衡的价值中枢的形成,有利于股价的正确定位、IPO发行、资产重组和公司的价值增殖和提升,因此,一直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很多成果也进入到实际操作中。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内幕交易者和非法套利者往往试图利用对公司价值评估的疏漏进行牟利,表现为证券市场中诸多的价格偏离的异常现象。将先进的公司价值理论和方法引入我国,并进行一些有益的实践,无疑将会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1.田志龙,李玉清.一种基于帐面价值和未来收益的公司财富评估方法.会计研究,1997,(5).

  股权价值主要是指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也就是说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负债价值。然而预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是企业的整体价值,企业的整体价值就是将含有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折现成现金。在评估企业价值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市场的风险成本,而且要考虑到企业利润的增长情况。如果某一项投资的回报率远远超过了在同样风险之下的资金成本,此时会增加资本价值。所以股权价值的确定因素得益于企业的实际收益能力,然而预测的结果可以为各项价值评估数据提供基础。所以,股权价值是一种具有预测性质的价值,其中可以将股权价值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

  其中具体表现如下:(1)不断完善评估业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有利于企业以及评估专业人员选择科学的、合理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2)为股东投资以及转让股权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3)影响着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经营成果;(4)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等。

  资本结构理论成为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其对股权价值的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确保合理的、有效的资本结构来促使企业的价值得以提高。债务融资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收益,而且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收益。当债务成本率远远低于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的时候,此时企业要融资债务,提升自身的价值。企业通过债务融资来提高节税收益,促使自身的价值得以提高。然而随着债务融资的快速增长,此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中面临着破产的风险。(2)便于投资者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给外部投资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的具体信息,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3)企业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债务融资可以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合理的依据,促使企业经营者选择正确的方向,最终有利于外部投资者可以正确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

  (一)评估方法不得当。在国外以及国内所公认的三大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就是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市场法。其中,已经被公认但是不适合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评估就是指成本法。虽然通过规范操作行为来进行评估,除了采用成本法之外还采用收益法来进行。然而收益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对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等相关原因,因此很少企业会选择收益法。通过采用成本法来进行评估,其中结果可以将企业所有资产的价值充分反映出来。成本法没有将企业整体的价值反映出来,并且与价值评估的内涵以及特点并不相符,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整体信誉。

  (二)行政干预过多。我国大部分企业并购是在政府的干预下完成的。然而目前我国政府监管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地方政府为了减少企业的亏损,大力开展并购这一活动,然而在开展这一活动过程中,仅仅考虑到收购企业的承受能力,而不注重并购企业的实际价值,最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具体原因如下:(1)没有规范资产评估工作;(2)不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评估商标以及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时候没有科学的依据;(3)企业出售的速度过快;(4)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等行为不合理。

  (四)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股权分置中存在着缺点;第二,功能存在着缺点。现阶段对于并购市场来说,这两大缺点不能将企业的价值反映出来,并且也不能够将价值的相关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为目标企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限制了评估方法的使用。

  (五)在评估中投资银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投资银行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大部分投资银行都是国有控股,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讲,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乏创新力,业务范围狭窄;另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难以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来进行融资,资产规模较小。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还没有将其自身的作用发挥出来。

  (六)不重视股权价值评估。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重组以及并购,因此在重组以及并购过程中会涉及到股权价值评估这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此时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价值评估以及价值管理这一工作。

  (一)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现阶段,西方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现金流量法、市场价值法等评估方法。其中现金流量法是收益法中的一种方法。现金流量法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最完善的一种方法,并且通过使用这一种方法可以克服成本法中的弊端。所以企业股权评估过程中要以现金流量法为主,减少评估工作中的弊端。我国政府要尽快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制度,明确规范评估程序、未来收益测算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转变政府在评估工作中的角色。政府不应该直接干预评估市场,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注重评估软环境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通过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确保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以及制度与企业的发展步伐保持一致。政府通过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的监管企业的行为。与此同时政府还要不断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保证国有企业的评估工作具有准确性以及真实性。

  (三)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此时要从当前的制度来出发,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整治。第一,要建立人的评价以及监督机制;第二,要建立国有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第三,评估以及管理无形资产;第四,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可以更好的指导评估工作。

  (四)规范证券市场。通过解决股权分置等相关问题,从而可以将市场的配置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此时要为企业真实的价值,扩大现金流量折现评估技术得到推广。

  (五)推动投资银行的快速发展。在证券市场中要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中介作用。在经济转型时期,投资银行要担负创新市场融资制度的任务,促使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得以提高。所以,从战略高度推动投资银行的快速发展,增强投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促使国有投资银行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六)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管理者在并购以及整合过程中要以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股权价值评估这一活动。在评估过程中要认识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评估中存在的差别,并且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力,这就要求企业在股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要聘请有深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确保股权价值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另外企业评估师要掌握经济、财务、金融等理论性知识,合理的评估企业的股权价值。

  总结:现阶段,国内以及国外开始借鉴新的创新理论来开展股权价值评估活动,在开展这一评估活动中要从不同的层次来进行,并且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2)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中欧体育,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的,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中欧体育,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此外还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所谓的国有股权指的是国家股权投资形成的权益、按规定应该享有的权益、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国家所有的其他有关权益。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的是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条文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使国有股权按一定的市场规律各行业及经济体之间流动。主要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加速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对其经营机制改造,以达到充分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转让为例,随着白酒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全国白酒品牌集中度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江苏洋河、双沟、今世缘等白酒企业通过改制整合上市等措施产品迅速与占领全国市场。山东省的白酒企业仅有两家仍存在国有股份,其他酒厂国有股份已全部退出,这些企业通过改制,使公司得到高速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发展迅速。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股权结构,对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按照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审议并形成书面材料;2、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3、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4、公开披露与转让有关的信息,面向社会征集购买方;5、签订并履行转让协议,并凭交易凭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前,转让方首先要对标的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主要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后续国有股权转让奠定坚实基础。资产清查的主要范围包括各资产类科目等。同时,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坚持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的原则。与国有股权转让有关的清产核资,要编制国有股权转让前的企业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册,委托符合国资监管机构规定要求和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及资产清册,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进行认真核对并取得能够证明损失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损失的资产及有关金额进行核查确认。为了保证负债账目的完整性,要按照有关依据对每一笔负债项目足额入账。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可通过如下几种方法方法确定:一是按企业原始投入资本的价值来确定;二是按照企业所有者权益法人账面价值来确定;三是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的企业净资产来确定;四是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谈判的价格确定。其中,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的企业净资产价值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最合适的一种方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果转让双方一方为国有企业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股权的转让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对经核准的国有股权进行评估前,企业应当就股权转让的批准情况、评估范围、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评估基准日等向有关单位进行报告。按照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在清产核资后,由股权出让方委托符合规定要求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等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权购买方是否已实际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是确定股权转让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标志。另外,以转让的价款是否通过标的企业,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受让方将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国有股权出让方的支付方式;间接支付方式是指受让方将转让股款通过标的企业转付给出让方的支付方式。在以上交易方式中,间接支付的方式反映了股权购买方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转让方股份退出标的企业,收回投资成本的整个过程,因此,国有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是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的;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对有关转让活动引起的应纳税款的监督管理,以防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1、间接支付方式情况下的会计处理①国有股权转让交割日,购买方将股权转让款汇入标的企业时,标的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实收资本—出让方贷:实收资本—受让方②标的企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时:借: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银行存款。③国有股权转让方在收到标的企业支付的转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标的企业资本公积2、直接支付法下的会计处理①转让方收到购买方转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标的企业②购买方交易完成之后:借:长期股权投资—标的企业贷记:银行存款;③标的企业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实收资本—转让方贷:实收资本—购买方现实中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上述会计处理并不能涵盖全部,需要具体问题区别对待。

  1、加强对国有股权中介评估机构的立法监督。通过立法,以防范在国有股权评估环节滋生舞弊腐败问题的发生,建立独立、公正和科学的评估定价体系,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2、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严禁与企业决策层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购买,以防止在转让过程中发生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要加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以兰陵集团为例,巨大的延伸价值是“兰陵”品牌对转让方临沂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增值的最大贡献。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对企业发展驰名商标起着重要作用,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要求。4、进行股权转让后的评估工作。根据市场的反应,评估此次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企业股份制改制或者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评估。这就引申出五个问题:

  1.评估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如果原企业或被收购企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今后拟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基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净资产结果。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评估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改制企业或被收购企业评估审计中,应按照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会计制度基准,重新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改制企业或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2.调账问题。股份制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调账,除国有企业外均涉及经营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3.调账时间及起始时点。关于股份制改组后的资产评估调账,存在四个日期(时点):评估基准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核日、投资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究竟应确定哪个日期为评估调账日或建账日(以下简称“调账日”)?我国有关法规、制度并未有明确规定。

  评估基准日是一个选定的日期。因为股份制改组所需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审核、报批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点完成,故需要选定一个时点,即确定评估基准日。但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并不表示资产占有单位已于该时点将资产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确定评估基准日并进行评估,仅是投资活动的前期工作,投资活动并未完成,故不应确定为调账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是其代表政府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的监控活动。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评估事项,如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等,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日,即可认为完成了需要评估的事项,并以该日作为评估调账日。但若评估事项涉及产权变动,则存在该项产权变动能否最终完成的问题,若不能完成,已进行的评估及其审核工作即失去意义,更谈不上调账了。投资日也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各出资人投资日各异,投资日建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对股份制改组这一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中的评估结果,应于股份制改组完成时,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进行账务调整或建立新账。

  4.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实现利润的归属问题。从合理性上讲,这部分利润应属原股东所有,原股东可按照出资时间合理分配。但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建议,比较倡导这部分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以便于实际操作。

  5.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照目前规定,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的,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这里所讲的合营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从事某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包括共同控制的经营、共同控制的资产和共同控制的实体,由合同约定建立共同控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公司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相同或类似项目逐项合并;另一种方法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所占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例如,将其所占合营企业流动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将其所占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规定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两种报告方式的结果,所反映的合并净利润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各大类金额是完全相同的。这里需要讨论是,如何理解共同控制的含义。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合并报表的合并对象有二:一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二是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这里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是未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是合并呢还是不合并?

  1.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合并对象?众所周知,全资子公司是游离于《公司法》之外的一种公司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因为全资子公司毕竟独立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从实质上看,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并无实质区别,合并之后没有少数股东权益,也无少数股东损益,与合并报表的特性似乎存在矛盾。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处理为妥。

  2.年度中间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分公司年度中间进行改制成为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不应调整,即母公司期初仍包括该分公司,以维护报表的真实性。

  年度时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从母公司报表中划出去,列入期末合并报表。子公司在年度中间清算的,期初合并报表范围不变,期末合并报表范围则不包括该子公司。

  3.子公司为承包经营企业,子公司为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子公司为委托经营企业。这三类企业在承包经营期、租赁经营期或受托经营期内,由于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对方,相应地其经营和财务决策也由对方实施控制,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应将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对此,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合并会计报表政策中予以详细披露。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原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情况变化(如出售、减持股份等)而不再包括在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在编制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即将原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年初数中扣除。因此,不涉及因合并范围变化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问题。原未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增加投资比例等原因而纳入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应根据其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并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1999年度新购入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但不需要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

  文件中规定的三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即增减所持股份变化而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可比性,把报表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第三种情形,即新购合并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不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真实性,把报表的可比性放在第二位。我们认为,不论何种情形引起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报表期初数均应该按照真实性原则编制,并在报表附注中作适当披露。脱离真实性,可比性将失去意义。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有一个特殊项目,即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它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不作股东权益反映,而是列为企业的负债。而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此项目。在编制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并在应付福利费项目中反映。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母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调至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二是在净利润前所得税后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三是在可供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这几种方法都可以接受,但应当保持做法的前后一贯性。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后,单列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母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时,应当剔除子公司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按股权比例核算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要分类披露其期初、期末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和账面价值。投资项目的分类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这一格式要求适用于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但两者具体内涵和相关数据是不同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差额,不包括对已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已作合并抵消投资份额。母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指母公司本身直接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包括没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它们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伴随着产权市场的出现,专门从事企业买卖的产权市场迅速发展,使人们日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到承认,并不断寻求增加价值的途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产权市场上,企业的购买者之所以愿意拥有企业,是因为企业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获取投资收益的途径。企业创造的投资收益率高,愿意购买它的人就多,它的价值就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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