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体育新手商务公司专区
您好,近期发现有人利用互联网散播玖融网数据库泄露事件,对此,玖融网引起了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平台数据库采取了保护措施, 请大家放心。为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请各位出借人及时修改平台登录密码,不要相信任何陌生来电。对于此次事件,我司已经引起高度重视,我司已经收集了充分的证据,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该事件,并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地址:武汉市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淮海路泛海国际SOHO城8号楼2504室
为保障您账户资金的合法权益,首次开启自动出借功能需进行存管账户授权验证。
懒人出借为自动复投产品,为保障您账户资金的合法权益,开启懒人出借功能需进行存管账户授权验证。
(1)网络借贷平台(下称“平台”)由武汉玖信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玖融网”)负责运营。《江西银行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三方为平台注册用户(下称“用户”)、玖融网、江西银行,本协议对用户、玖融网均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商务公司,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用户同意,开通《三方协议》项下的上述所有服务及其相应的委托支付产品、电子账户,同时授权江西银行按照平台方玖融网的指令对用户开通的电子账户进行操作,用户已知晓上述服务可能无需用户再次输入支付密码。
(一)用户同意,在使用《三方协议》项下的服务时的意思表示均出自于用户本人的真实意愿。同时用户确保在使用服务时所填写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用户在此授权,江西银行有权根据用户在平台方的投融资活动、指令及平台方的指令,对用户的电子账户进行免密操作,以便用户在平台上正常开展投融资活动。
(三)用户同意,江西银行可以根据用户在平台上设置的内容或用户事先授权给平台方的内容从用户的存管电子账户扣款(包括向用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用户同意,江西银行仅对因错误执行平台方的指令承担责任,对于因平台方发送指令错误或迟延,或平台方未取得用户的事先授权而发送指令,导致用户的电子账户或银行账户发生的资金损失,江西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该与平台方或交易对方自行解决前述纠纷。用户理解并明白江西银行仅在此过程中仅根据平台方扣款指令划扣相应款项,除江西银行错误执行指令外,用户不得据此向江西银行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
(五)用户同意,开通《三方协议》项下的服务后,当江西银行自用户的电子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的情况下,若因平台方未能及时出具账单,或账单逾期、错误导致您未能及时偿付相关款项而产生违约金或者多扣、重复扣款的,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用户与平台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依附于《三方协议》而存在,未尽事宜均以江西银行或平台方不时更新公布的《三方协议》及相关规则为补充;本协议与《三方协议》及相关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三方协议的定义相同。×江西银行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三方协议甲方(委托人的客户):
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服务业务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江西银行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三方协议》,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甲方与乙方的交易争议或纠纷与丙方无关。即丙方按照甲方或甲方通过乙方提交的申请或指令办理充值、提现等资金划转业务。甲方在使用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时,自行决定是否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甲方确认,丙方对甲方的交易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也对甲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丙方不介入平台方的基础交易以及用户的投融资相关活动,不负责审核乙方平台所提供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乙方融资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不对任何基础交易及用户承担担保责任,亦不对基础交易的任何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知晓并确认,一旦甲方通过互联网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甲方使用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 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上述声明和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甲方是乙方平台成功注册的用户,乙方和丙方连通网络交易账户管理平台,乙方和丙方已签订《资金存管业务支付结算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
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出借基金法》、结合乙方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进行网络借贷交易,丙方为乙方客户开立电子账户(以下称“账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江西银行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三方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请甲方在注册或使用丙方账户服务前,详细阅读本协议。甲方注册或使用账户时,即表示甲方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之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接受本协议之全部内容,否则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和使用账户,并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2、乙方(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6、子帐户指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帐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子帐户仅具备记账功能的虚拟账户。
7、出借人指经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8、借款人指在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借入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担保人指为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的网络借贷项目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0、委托人运营平台指委托人运营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APP或其他移动端平台等。
11、三码认证中三码指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银行卡号。
13、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丙方要求为准。
14、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开立存管帐户时,指定的关联存管帐户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丙方应根据银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网络借贷资金和乙方自有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安全保管网络借贷资金。
丙方为乙方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甲方开立子帐户并提供开户、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及解除绑定、账户信息变更、冻结、解冻、销户服务。
甲方在丙方自有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开立子帐户时,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三码、四码认证信息或线下人工审核的相关营业执照等资料。丙方保证甲方交易密码安全性,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验证指令。
丙方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账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查询的功能等,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息、交易密码或其他指令验证方式等信息维护,并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确保委托人不能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丙方通过自身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为甲方提供充值、出借、提现、还款、代偿、缴费、业务授权/取消业务授权等功能,
丙方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协议约定,按照甲方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工作。丙方保证甲方交易密码安全性,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验证指令。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或融资等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进行网络借贷交易的情形,甲方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融资人、担保人、渠道方及其他与本借贷项目相关的主体等。
2、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身份证件、资料、信息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因甲方提供上述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3、甲方保证其存管资金的合法合规,并有义务配合丙方做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丙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责任。
4、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向其揭示网络借贷交易风险,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网络借贷交易风险。
5、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络借贷交易资金账户服务,即按照甲方申请与指令办理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转账、提现等业务;甲方确认中欧体育,丙方对甲方的交易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甲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丙方不介入平台方的基础交易以及用户的投融资相关活动,不负责审核乙方平台所提供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乙方融资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不对任何基础交易及用户承担担保责任,亦不对基础交易的任何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义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交易规则,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甲方在使用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将其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交易主体、交易类型、交易流水号、交易数额、交易时间等)用于丙方的数据分析、产品设计时使用以及为本协议目的的其他使用,丙方承诺在使用甲方的数据时,对甲方的信息进行保密。甲方确认,其在使用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时,甲方已了解并接受本条款。
7、甲方确认知晓用户号和密码、存管子帐户和密码的重要性。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号及密码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确认知晓用户号和密码、存管子帐户和密码的重要性。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号及密码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商,具有相应的资格开展网络借贷相关业务。
2、乙方根据乙方平台规则对甲方和融资项目进行审核,乙方应该承担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投资、融资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
3、乙方知晓,乙方仅能发起与甲方约定的服务费用商务公司、标的成立放款等划拨指令。
4、乙方不应以任何方式截取、破解甲方的指令和信息,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结算规则。
5、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6、乙方有义务配合丙方做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丙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丙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确认,其通过平台发送给丙方的指令如涉及到甲方,乙方承诺该指令已事先取得了甲方的有效授权,并承担未取得有效授权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能够履行客户网络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服务及清算职责。丙方仅按照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承担资金划转和清算职责。丙方按照办理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要求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子帐户与自有资金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
2、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服务的必要条件,能够按照甲方或甲方通过乙方发送的指令办理子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转账、提现、冻结、解冻、出借、还款、代偿、缴费等服务。
3、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服务等业务。
4、丙方有义务为乙方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甲方开立子账户。
5、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子帐户开立需要的相关信息,甲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6、丙方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乙方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丙方为甲方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开立账户时有权利根据丙方实际情况采取首笔认证或线下认证、或安全性不低于上述方式验证。
8、丙方有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披露委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向丙方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参与方信息等。丙方因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甲方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应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1、本协议由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界面操作阅读,各方在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各方的可靠电子签名。本协议经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并于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甲方使用存管子帐户时,如非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3、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4、如乙方未能通过监管机构备案或监管机构要求丙方停止为乙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之间的责任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丙方不承担责任。
5、如乙方出现和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情形,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修改、增加或删减本协议。如本协议条款或本平台各项规则有任何变动,甲方有义务注意该等内容更新后协议的展示。一经本平台公示,视为已经通知到甲方本人,且无需单独另行通知甲方和乙方。若甲方在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变更后继续使用丙方网络交易资金服务等的,视为甲方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且甲方承诺遵守修改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7、本协议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或修订,相关条款按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本协议中如有与未来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即可确认此类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Shenzhen Certificate Authority,以下简称“深圳CA”),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深圳CA遵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多种业务领域提供权威、公证、可信的电子认证服务。本协议构成数字证书持有人(即电子签名人,下称用户)与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以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法大大)与用户及关联方(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及其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若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即可申请并授权于法大大生成和使用CA数字证书(下称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目前国际上最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信息安全技术。通俗地讲,数字证书就是个人或单位在网络上的身份证。数字证书以密码学为基础,采用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时间戳服务等技术,在Internet上建立起有效的信任机制。它主要包含证书所有者的信息、证书所有者的公开密钥和证书颁发机构的签名等内容。法大大平台集合了公安部eID电子身份系统、CA证书系统、第三方授时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等一系列国家认可的权威技术解决方案,确保在法大大平台所签署的电子合同同时符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要求,保障法大大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证据效力。
您确认本注册协议后,本注册协议即在您和本网站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您按照本网站规定的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您的行为即表示同意并签署了本注册协议。本注册协议不涉及您与本网站的其他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但您在此同意将全面接受和履行与本网站其他用户在本网站签订的任何电子法律文本,并承诺按该法律文本享有和/或放弃相应的权利、承担和/或豁免相应的义务。
(一)CA中心实名审核认证后,通过颁发数字证书的形式证明数字签名者的身份; (二)数字签名者可以通过其控制的私钥来加密其需要对外发送的数据电文; (三)在进行数字签名后,对数字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四)数字签名者在利用数字签名技术签署数据电文以后,对该数据电文的任何内容和形式的改动都会留下痕迹,被人发现; (五)在数字签名系统中,普遍采用了时间戳技术。因此签名者在数据电文上加盖数字签名时,同时也会加盖时间戳,这可以非常准确的表明数据电文进行数字签名的时间。 正因为经认证的数字签名技术具有手写签名或盖章同样的证据功能,甚至其证据的可靠程度还要高于手写签名,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数字证书是目前国际上最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信息安全技术。通俗地讲,数字证书就是个人或单位在网络上的身份证。数字证书以密码学为基础,采用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时间戳服务等技术,在Internet上建立起有效的信任机制。它主要包含证书所有者的信息、证书所有者的公开密钥和证书颁发机构的签名等内容。 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应用加密技术,能够实现: * 身份认证:在网络中传递信息的双方互相不能见面,利用数字证书可确认双方身份,而不是他人冒充的。 * 保密性: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对信息加密,只有接收方才能阅读加密的信息,从而保证信息不会被他人窃取。 * 完整性:利用数字证书可以校验传送的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过或丢失。 * 不可否认性:利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其作用与手写的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用户享受CA作为合法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 2.用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领数字证书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这些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所在且指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及发证机构(法大大)。如因用户故意或过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 3.用户须使用经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 4.用户应合法使用CA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5.用户应当妥善保管含有数字证书的载体。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盗用、冒用数字证书时,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如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的载体丢失或密码泄漏,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用户主体不存在,用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申请吊销该数字证书。 7.用户应在发证机构或指定网站进行证书更换或展期。
1.用户在登录后,经过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同意并授权法大大为其申请CA数字证书。 2.法大大经过用户授权,使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为其申请数字证书私钥唯一的CA数字证书。 3.申请CA数字证书后,用户在所在且指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将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实名盖章。 4.CA数字证书盖章的电子合同或协议,等同于手写签名/盖章的纸质版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5.在用户授权法大大使用其电子签章后的责任义务: 1) 用户不得私自使用电子合同/协议上的签章图片于其他任何用途; 2) 用户在所在且指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交易产生的电子合同/协议,未经法大大授权确认,自行打印无效。 6.法大大对于用户授权CA数字证书的责任义务: 1) 法大大仅对用户在所在且指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所需签约的电子合同/协议进行CA数字证书盖章,不得私自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用户CA数字证书; 2) CA数字证书用户在其他非指定平台上授权或使用的,法大大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3) 用户使用电子合同/协议上电子签章图片于其他用途的,此签章图片无效,法大大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1.建议用户经常浏览CA网站,以便及时了解CA有关证书管理、数字证书CP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2.建议用户经常登录法大大网站,以便及时了解法大大与CA合作的即时动态。 3.法大大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法大大网站()。如用户在公布修订的一周后继续授权使用 CA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用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用户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停止使用数字证书。
扫一扫关注中欧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