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2022年9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电子商务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5元,罚款317.9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监测数据,当事人在其淘 宝网店销售的“枣夹核桃”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该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不属于消费者定作的或鲜活易腐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快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862元,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没收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进行辨认,经鉴定辨认,涉案白酒系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商贸公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消毒产品广告内容使用医药用语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销售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问题。同时,其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一款消毒产品,并无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9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某休闲健身俱乐部利用不公中欧体育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举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健身卡”背部的使用须知中有“本店保留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桓台县市场监中欧体育管局对桓台颐文酒水批发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罚款21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向酒店配送的“牛栏山”、“汾酒”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牛栏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产品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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